(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金剑路576号。法定代表人:周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术洪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苯特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谭兴奎,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长江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电测村230号。法定代表人:张达金,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苯特岗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苯特岗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苯特岗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奥康工业园区。另,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的管辖协议并不明确,根据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赵树龙二О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俊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