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亚辉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辉,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李亚辉。委托代理人黄增会,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原告李亚辉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辉的委托代理人黄增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辉诉称,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以及借款金额分别为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底,金额为25,000元、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责任。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以及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利息3,925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15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原告李亚辉与被告张磊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9日止,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借条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张磊支付25,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责任,该笔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信,借条一张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磊向原告李亚辉借款25,000元,有被告张磊签字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元,因双方已约定利息,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亚辉借款25,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2014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届满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