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吴XX,女,汉族,农民。被告彭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