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72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负责人:黄水治。委托代理人:彭树霖,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彦辉。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九豪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