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柱心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柱心,大庆市石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宋柱心。被执行人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账款1262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柱心于2015年7月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