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申某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