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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袁道全、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倪向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全,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倪向阳,夏树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袁道全,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5321839-7。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向阳,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夏树友,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道全诉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倪向阳、夏树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道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道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袁道全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