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34号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178-8。法定代表人肖荣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燕,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飞,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金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