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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