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