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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某花与马某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花,马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马某花,女,回族,生于1991年3月10日,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马某国,男,回族,现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花与被告马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花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花撤回对被告马某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花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