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弘鑫园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弘鑫园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苏壮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弘鑫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