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李春梅申请执行李春芳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李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街某委。被执行人李春芳,1938年11月0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李春梅申请执行李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