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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严春美与陈超、傅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544-2号申请执行人严春美与被执行人陈超、傅文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春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超的货款,现已执行到位66821元,被执行人傅文龙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54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陈超、傅文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