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某以与被告陈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