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赵龙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龙财、王秀英、刘森、杨金芝、皮忠正、马兴菊、陈祥俊、张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并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