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云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30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云某。委托代理人李玉平。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与被告齐立强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云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云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少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