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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苗晓丽与被告赵建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晓丽,赵建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322号原告苗晓丽,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建征,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苗晓丽诉被告赵建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