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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郑宇,行长。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海华,经理。被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告郑建平,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平银行存款11970352.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新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平银行存款11970352.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