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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少堂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10号原告:王少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395号。负责人:彭越岭。委托代理人:宋朝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营运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堂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梁运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苏茂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