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晓静与上海贺自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静,上海贺自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赵金保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刘晓静,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乾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贺自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金保。第三人赵金保,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浩,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静诉被告上海贺自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金保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