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7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正国,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可兵,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文辉人民陪审员 邹 进人民陪审员 蒲小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