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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施玉香与许招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香,许招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施玉香。被告:许招弟。原告施玉香诉被告许招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玉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施玉香以诉讼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玉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施玉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