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7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