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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昌蔚与刘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蔚,刘娜,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何昌蔚,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霍振林,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第三人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果士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昌蔚与被告刘娜,第三人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昌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娜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小张庄村东侧北欧小镇13-1-30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昌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娜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小张庄村东侧北欧小镇13-1-30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