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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倪敬永与被告吕庆忠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敬永,吕庆忠,彭守云,吕目武,吕目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倪敬永被告吕庆忠被告彭守云被告吕目武被告吕目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敬永与被告吕庆忠、彭守云、吕目武、吕目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敬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守云名下的鲁QV87**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告彭守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守云名下的鲁QV87**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彭守云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铁民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