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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卢杨平与 广德中雅置业有限公司、卢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扬平,广德中雅置业有限公司,卢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79-1号申请执行人卢扬平,男,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广德中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被执行人卢向中,男,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德中雅置业有限公司、卢向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向中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