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金泉与赵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泉,赵丙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陈金泉。被告赵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泉与被告赵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泉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陈金泉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