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94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金冶杰。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暄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