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爱民与崔蔚、赵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民,崔蔚,赵杰,宋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692号原告苏爱民,1969年10月29日。被告崔蔚,1975年4月15日。被告赵杰。被告宋虹,1959年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民与被告崔蔚、赵杰、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爱民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由原告苏爱民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