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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兆伟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兆伟,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伟,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高海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初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兆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王耀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兆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兆伟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兆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兆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红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