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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芬与被告沈阳金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芬,沈阳金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640号原告:李芬,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金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乡小高花村。法定代表人:孟宪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芬与被告沈阳金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凤霞、人民陪审员王春梅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芬承担。审 判 长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