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5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丽与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长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57-1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法定代表人苏长元。被执行人苏长元。申请执行人李丽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5740元,执行费109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163932元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丽申请执行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长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