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梅双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双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梅双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双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171.50元,由原告梅双根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