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明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娇,朱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廖明娇,女,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建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廖明娇申请执行朱建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