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叔军、华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叔军,华娜,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5-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范叔军。被执行人华娜。被执行人李文胜。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娜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N8幢1302室房产(房产证号:69××71,697470),被执行人华娜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丰大厦A座十五层B套房产(房产证号:00××87),被执行人范叔军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塔桥路后座房产(房产证号:00××40,00289141),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娜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N8幢1302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娜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丰大厦A座十五层B套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叔军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塔桥路后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