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毛军、沈阳庆轩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厚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龙,毛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49号申请人李金龙,男,1991年生,汉族。被申请人毛军,男,1974年生。申请人李金龙与被申请人毛军、沈阳庆轩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厚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军驾驶的沈阳庆轩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厚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Z1***号、辽D0***挂号车辆(保全标的5万元)并用现金1万元及房屋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毛军驾驶的沈阳庆轩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厚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Z1***号、辽D0***挂号车辆,车辆查封扣押在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买卖、抵押、赠与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德权名下的位于铁岭县李千户乡上未村房屋,建筑面积116.1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买卖、抵押、赠与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祥雨审 判 员 尚敬生代理审判员 蔺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鸣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