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杨智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良,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军,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翔,男,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张榜忠,系被告张翔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学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占良、葛军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榜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了一份《幼儿园出售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470.12㎡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每平方米造价2503.20元,合计价款368万元。付款方式为:自双方签订出售合同之日起,被告给原告预交房款180万元,2010年11月底之前,被告再付120万元房款,2011年3月底之前付68万元。但合同签订后至现在,被告累计只给原告支付了229万元房款,下欠原告13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拖不付。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购房款13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购买房屋及下欠原告购房款139万元属实。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支付原告10万元。现在还下欠129万元。但被告购买的房屋还存在以下问题:1、原告交房时,水暖改地暖、粉刷墙面工程都没有做好,我给原告负责人李某某说了后,我自己干了,干这些工程花费了55000元;2、幼儿园屋顶防水没有做好,我也给原告负责人打招呼后由我做防水支付了5000元;3、因原告改地暖没有改装好,我们铺的木地板被浸泡损坏,返修花费30000元;4、2011年夏天下雨,院子地面塌陷,我们找人铺地板砖花费20000元。2012年夏天下雨后,雨水出不去,经检查没有下水管道,我们铺下水管道花费20000元;5、被告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时经消防部门检查,原告没有消防图纸、消防栓,被罚款20000元,被告找人设计消防图纸花费16000元,审图花费6000元,安装消防设备花费35000元。以上问题被告与原告负责人李某某反映过,希望原告代理人与李某某沟通解决上述问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幼儿园出售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470.12㎡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每平方米单价2503.20元,合计价款368万元。付款方式为:自双方签订出售合同之日起,被告给原告预交房款180万元,2010年11月底之前,被告再付120万元房款,2011年3月底之前付6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使用了该房屋,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239万元房款,下欠原告129万元房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幼儿园出售协议书》一份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出售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房屋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房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款12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解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意见,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12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宁夏鑫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张翔负担7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