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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加国与被告张建松、陈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国,张建松,陈正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杨加国,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丁码村。委托代理人解兆坤,淮安市淮安区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松,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山河村。被告陈正东,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林集联盟村*组。原告杨加国与被告张建松、陈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东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加国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工作,在洪泽县万集乡草泽村搞房屋内粉刷。2014年3月22日,被告陈正东写了两张各一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并盖章,被告张建松在欠条上签名。2014年4月11日,被告陈正东又打了7380元的欠条并盖章,被告张建松在欠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拒不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7380元。被告张建松、陈正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洪泽县万集乡草泽村的农户房屋代建工程提供房屋内粉刷劳务,接受被告张建松的管理,并与其结算劳务工资。2014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张建松结算工资,被告张建松请被告陈正东代写10000元的劳务工资欠条两张,其签名。2014年4月11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张建松结算工资,被告张建松再次请被告陈正东代写7380元的劳务工资欠条一张,其签名。至此被告张建松向原告出具总计27380元的劳务工资欠条三张,就所欠款项原告多次要求张建松付款未果。另查,洪泽县万集乡草泽村的农户房屋代建工程由被告陈正东承包,案外人张乃付(系被告张建松父亲)、韩凤生分包上述工程中的清包工工程,后案外人韩凤生退出施工,该清包工工程实际由被告张建松父子承接,并由被告张建松实际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被告张建松向原告结算工资并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原告以及被告张建松共同与被告陈正东协商从陈正东代建房屋的农户手中直接付款,农户的付款由陈正东与张建松结算,就此被告陈正东同意并在欠条上盖章。后原告在多次向农户协商付款遭拒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张建松继续付款,被告张建松仅支付1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遂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房屋内粉刷劳务,被告张建松与原告结算工资并出具欠条,在原告与被告张建松之间依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凭借被告张建松出具的条据索取劳务工资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正东在欠条上盖章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原告杨加国能否要求被告陈正东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陈正东鉴于原告杨加国及被告张建松的协商而同意原告直接向其代建房屋的农户手中直接付款,以支付被告张建松所欠原告的劳务工资,农户的付款由陈正东与张建松结算,并就此在欠条上盖章。被告陈正东的行为属于协助原告受领劳务工资款的行为,并不因此在原告与被告陈正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因为陈正东协助无果原告未能从农户手中付款,原告也不享有要求陈正东向其付款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正东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在多次向农户付款遭拒的情况,要求被告张建松继续付款,被告张建松仅支付了1000元的劳务工资款,余款应当继续支付。被告张建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被告陈正东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自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加国劳务工资款26380元;二、驳回原告杨加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建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司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