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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志明、何亚兰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志明,何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192号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何志明,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何亚兰,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8日以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106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定,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106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1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106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未自动履行。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106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三、被执行人何志明、何亚兰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昭晖审判员  蔡仲仁审判员  林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