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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姚传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姚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被执行人姚传科。关于陈国强与姚传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3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33.1元,执行费10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