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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长权与何荣国、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权,何荣国,邱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权,男,1942年12月2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何荣国,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邱永平,女,1978年11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5日制作的(2012)富民初字第0284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权与被执行人何荣国、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邵文斌对执行何荣国提供了执行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担保人邵文斌银行存款7600元,支付了申请人7250元,交纳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