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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铭晖。被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叶锋、被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正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被告赌博等事产生矛盾,被告几次殴打原告。2015年1月1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出院后,原告在外居住至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项损失10000元。被告邵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流后而产生矛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归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邵某甲于1984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因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在微信上不当交流而致双方矛盾加剧。2015年1月12日,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原告住院,原告出院后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同年6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病历、出院记录、票据、微信截面、通话记录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菊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