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聂继芹与唐建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继芹,唐建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07号原告聂继芹,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唐建书,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继芹诉被告唐建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继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继芹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