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明才,常德市鼎城区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女。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稳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洪文德、人民陪审员陈荣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汤亚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柳某。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6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11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好转,互不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柳某教育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2)常鼎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3、常德市鼎城区港二口镇南宫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4、原告代理人对证人游泽雅、薛孝前、彭满群、莫善军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偿还债务的情况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被告父亲黄某甲询问笔录一份,欲核实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的有关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行政机关出具,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原、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院核实的事实一致,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四份证据相互印证、互为佐证,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柳某,现已成年。2012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好转,原、被告自2011年3月起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1997年修建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港二口镇某处的四缝三间两层加一磨角的楼房一栋及装修工具(包括:气泵五台,切割机三台、充气钻五台、钉枪及其他工具若干),原告柳某某陈述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气泵、切割机等装修工具系原告从事装修使用,且已使用3年以上,以上装修工具归原告所有利于发挥工具价值,故原告使用的装修工具由原告所有为宜。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港二口镇某处的四缝三间两层加一磨角的楼房一栋,原告要求归自己所有,因被告未参加诉讼,对该房产价值及财产处置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该房产归属由双方另案处理。综上所述,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现由原告柳某某使用的装修工具(包括:气泵五台,切割机三台、充气钻五台、钉枪及其他工具若干)归原告柳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稳石人民审判员 洪文德人民陪审员 陈荣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亚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