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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永军、宋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永军,宋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宋向红,女,198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永军、宋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军、宋向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