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永军、宋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永军,宋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宋向红,女,198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永军、宋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军、宋向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