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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铁岭县公路段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