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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张胡才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张胡才尼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350号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胡才尼,男,回族,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胡才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