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业和与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董思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业和,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董思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833号原告任业和,男,汉族,1961年3月22日生,小学文化,现住宝塔区桥沟镇方塔村。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七里铺大街。法定代表人苗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思有,男,汉族,约72岁,初中文化,现住延川县永坪镇。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任业和诉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董思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董思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及的建筑工程的所在地是延川县文安驿镇后马沟行政村,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宝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延安市宝塔区,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辩称的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董思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