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万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富迪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万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富迪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万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珠。被执行人舟山富迪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雄。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普陀区万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富迪重工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0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舟山富迪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