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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奥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隋明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4781号原告青岛奥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117栋1单元20楼2002号-2010室。被告隋明雷,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号楼。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奥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隋明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居住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隋明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隋明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隋明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关注公众号“”